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4724号
原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意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与**大道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意强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