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3975号
原告: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苏家作乡东齐村。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0元,减半收取计4075元,由原告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龙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