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3506号
原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崇阳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美迪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1055号6幢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柏美迪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签收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