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旺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吉旺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3642号   原告:四川吉旺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7栋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BXAE8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第三人:铜梁区家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三品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60N4XM4B。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四川吉旺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铜梁区家恩建材经营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受理。四川吉旺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吉旺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四川吉旺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吉旺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3.99元,由四川吉旺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