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骏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同森锦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4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野,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同森锦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骏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4栋7楼0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成都同森锦城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成都骏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另一第三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已经于2018年11月28日注销。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四川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内容进行审查,径行以双方约定的第二次付款节点作为应付款没有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成都同森锦城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