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泰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成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蒲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43号 原告: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文井乡沿江街27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蒲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迎宾大道88号1栋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