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43号
原告: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文井乡沿江街27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蒲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迎宾大道88号1栋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