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煌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辉煌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民初140号

原告:四川辉煌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

法定代表人:马兆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江玲,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幸福大道3段**v>

法定代表人:黄国江。

诉讼代表人: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第三人:成都锦弘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v>

法定代表人:钟传群。

原告四川辉煌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与被告沐川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沐川中医院)、第三人成都锦弘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弘盛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辉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增加确认原告工程款债权5900000元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4日,沐川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重整案。原告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25651665元,管理人审核认定金额13751665元,少认定了11900000元(其中有6000000元原告正在和管理人协商,原告保留诉讼的权利)。对于管理人少确认的11900000元中的5900000元,实际系被告为应对贷款银行对资金用途的监管,周转资金,委托原告代被告向成都锦弘盛贸易有限公司转款,该款项系从原告账户过账,不能作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管理人向原告送达债权审查认定结果通知书后,原告依法提出了书面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明,但管理人复核意见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诉讼中,沐川中医院管理人向辉煌公司出具《关于撤销债权复核结果的通知书》,撤销了《债权审查结果认定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申报的债权,沐川中医院出具《债权审查认定结果通知书予以》认定,之后沐川中医院管理人针对原告的异议,再次出具《债权审查认定结果通知书》予以认定,原告对沐川中医院最终出具的《债权审查认定结果通知书》有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沐川中医院管理人撤销了该《债权审查结果认定通知书》,原告申报的该笔债权现属于待定债权,故原告起诉的条件尚未成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辉煌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甲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龚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