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城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长福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某某,四川众城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财保2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碚区长福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1幢1楼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H9CB1Q。
经营者:漆华刚。
被申请人:四川众城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17层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2WM0Q。
法定代表人:陈永康。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北碚区长福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四川众城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碚区长福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四川众城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30000元的财产。本院已作出(2021)渝0109执保9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四川众城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北碚区长福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碚区长福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碚区长福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丹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孟成城
书记员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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