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1财保44号
申请人:四川鑫辉泰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北路66号4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MA6CCUAR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文鑫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5楼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8U8C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鑫辉泰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文鑫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62,086.97元范围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鑫辉泰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独立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文鑫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62,086.9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4,830元,由申请人四川鑫辉泰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