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4338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都江堰市鑫汇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天府大道40号8栋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豪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金华社区8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第三人都江堰市鑫汇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汇煌公司)、四川豪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勋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审理期限从追加之日重新计算。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42元,减半收取26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