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4338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都江堰市鑫汇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天府大道40号8栋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豪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金华社区8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第三人都江堰市鑫汇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汇煌公司)、四川豪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勋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审理期限从追加之日重新计算。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42元,减半收取26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