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433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都江堰市鑫汇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天府大道40号8栋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豪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金华社区8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一公司)、第三人都江堰市鑫汇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汇煌公司)、四川豪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勋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中止案件审理申请》,理由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对被告提供证据进行核实,且因本案证据众多、案情涉及面广,需对大量证据真实性进行核查,无法通过网络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申请并结合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 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