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12484号之一
原告:成都捷翔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瑞鸿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陵路3号1幢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捷翔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鸿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捷翔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捷翔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捷翔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8元,减半收取4994元,保全费3614元,共计8608元,由原告成都捷翔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