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542号
原告:**,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陵路**********,实际经营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一路**派瑞国际******。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