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1860号之一
原告:青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乙14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陵路3号1幢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1元,减半收取1580.5元,保全费1235元,共计2815.5元,由原告青岛东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