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16执2505号
申请执行人:谭发,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阿坝州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尔康镇滨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三郎达尔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百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尔康镇滨河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执行人:祁朝红,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
申请执行人谭发与被执行人阿坝州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百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116民初2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谭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人谭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16执2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熊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德祥
书记员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