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四川佳合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3755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明月二路215号(**安置房)13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PXQG63。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函,女,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四川佳合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雅园街215,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7H6F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彬,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佳合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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