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3999号
原告:四川佳合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丿川省邻水县鼎屏镇雅园街215、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7H6F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彬,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明月二路215号(**安置房)13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PXQG63。
法定代表人:何**。
原告四川佳合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佳合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佳合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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