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71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0116Y。
法定代表人:张鸿韬。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退回原告诉讼费5元。
审判员 张兴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