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2621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2月7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达,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生。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中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中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中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