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财保221号
申请人: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经济开发区。电话13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日照中科美阳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翠玉,董事长。
申请人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中科美阳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60万元)。申请人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中科美阳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梁陶
书记员**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