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

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日照中科美阳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鲁1121执692号
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日照中科美阳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民终7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中科美阳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49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8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中科美阳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日照中科美阳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一次付清195947.00元,其余款及利息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科美阳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