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亿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卢龙县卢龙镇李家仙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良庄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阔,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亿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科技)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美丽康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康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亿源科技共同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错误,虽然居间协议没有明确合同履行地,但是根据合同内容,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在卢龙县进行设备的居间服务,合同履行地非常明确,不能以司法解释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使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也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岱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一审裁定书错误,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卢龙县。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美丽康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美丽康源公司主张,2020年7月14日其与**签订《居间协议》,由**协助美丽康源公司就“卢龙县2020年太阳能光热+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居间洽谈,最终促成与业主或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美丽康源公司按照约定预支了居间费,并按要求在卢龙县××房。现美丽康源公司因未中标该项目,要求上诉人返还居间费、未中标补偿金及安装样板房费用未果,形成纠纷,诉至法院。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应以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其以上诉人未能协助中标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履行义务一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于法无据,应予纠正。鉴于本案居间协议所涉项目所在地在卢龙县,且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亦在卢龙县,故本案由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29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潇男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