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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某某塑料制品厂、某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2986号 原告:沧县**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谢官厅村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1MA0E0ULB56。 经营者:***。 被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MA07U373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沧县**塑料制品厂与被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沧县**塑料制品厂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县**塑料制品厂对被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