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2986号
原告:沧县**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谢官厅村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1MA0E0ULB56。
经营者:***。
被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MA07U373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沧县**塑料制品厂与被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沧县**塑料制品厂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县**塑料制品厂对被告*****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