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3223号
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4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育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女,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女,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977弄16号504室F。
法定代表人:王整。
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云公司)与被告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金山云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山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莉莎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尹 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