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3223号

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4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育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女,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女,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977弄16号504室F。

法定代表人:王整。

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云公司)与被告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金山云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山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莉莎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尹 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