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6138号
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小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育林,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霞,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鹏程
书 记 员 孙鹏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