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4912号
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33号院4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被告:**,男,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
被告: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A座42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