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9956号之一
原告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F2栋24层2411房。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淳,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33号院4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怡,女,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43元,减半收取计486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3621.5元,由原告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