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9956号
申请人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F2栋24层2411房。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淳,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33号院4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7380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13000000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738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