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99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F2栋24层2411房。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淳,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33号院4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怡,女,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湘0104民初199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9550××××0411账户。申请人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领新半导体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9550××××041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