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6289号
原告:成都万和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7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曦瑶,四川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希达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37号时代晶座1栋20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成都万和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希达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万和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和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和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万和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 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