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504号
原告:***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高新区唐延路11号i都会4号楼一单元1616室。
法定代表人:柳建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克,系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5号建工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田记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3元,由原告***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