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3103号
原告:北京西普阳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B座1层0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西津东路575号建工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田记旺,职务不详。
北京西普阳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西普阳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西普阳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琨琨
二〇二〇年 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