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103执1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解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军,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有亮,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甘0103执1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魏林海
审判员 梁国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