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3001民初33号
原告: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建工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建投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投公司以与被告七建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七建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