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01执保10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3)甘3001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甘肃建投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1977203.27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干警于2023年3月21日、4月23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1**行卡的银行账户存款以********.27元额度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我院干警于2023年4月20日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甘(2021)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2023)甘3001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的(2023)甘3001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