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81民初307号
原告广西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溪小区326号。
法定代表人:廖锡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同,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孟越边贸有限公司,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锦绣古镇对面(孟越国际招商投资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培林。
本院在审理广西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孟越边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蒙泽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韦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