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昌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兴昌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05民初29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4日生,满族,住江源区。        
被告:黑龙江省兴昌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西南街审计局办公楼610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兴昌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已交付1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隋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