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索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索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鲁0591民初266号之四
原告济南索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索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索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索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