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飞,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兴闻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东,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80.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月娥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宋慧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一夫
书记员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