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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涟水县交通运输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4078号
原告:***,女,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嵇杨,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康,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嵇祥兵。
被告: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淮浦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朱艳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军,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涟水县红日路1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华,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嵇杨诉被告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涟水县交通运输局、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2021年6月23日原告***、**、嵇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嵇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嵇杨负担。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燚
书记员钱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