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6163-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飞,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兴闻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巧莹、秦海燕,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殷作武
审 判 员  苗建君
人民陪审员  纪秀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汤剑利
书记员侯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