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42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13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树霞,女,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涟水县淮浦北路与炎黄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朱艳清,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树霞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苏0826民初13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李树霞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树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殷作武
人民陪审员  葛玉平
人民陪审员  严仁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剑利书记员侯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