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1342号
申请人:***,女,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3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淮浦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朱彦清,该局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100001864)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外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殷作武
审 判 员 刘乐家
人民陪审员 时云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剑利书记员侯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