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015号
原告辽宁汉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信朗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辽宁汉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同时因本案诉讼费尚未交纳,故申请不交纳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辽宁汉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汉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姜丽娜
审 判 员 李迎新
审 判 员 夏 旭
法 官 助 理 杨培培
书 记 员 郑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