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翔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包振莲与樊元仓、青海翔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1492号

原告:包振莲,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9年5月3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峡镇衙门庄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旦柱(系包振莲之夫),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2年1月3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峡镇衙门庄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元仓,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峡镇田家沟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青海翔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袁伟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万永寿,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峡镇克麻尔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张生义,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向化乡流水口村村民,住该村。

原告包振莲与被告樊元仓、青海翔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永寿、张生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包振莲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振莲以“因我与四被告经协商,以上被告已经履行完给付义务”,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振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计1649元,由被告青海翔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海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渊

书记员 陈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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