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502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21日生xxx,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强、王楠璐,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xxx,住xxx。
被告:青海翔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5J6EE6J,住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33号5号楼3单元322室。
法定代表人:袁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西宁宝昌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698525959J,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青海建国物流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孙宝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翔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宁宝昌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杏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