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9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艺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9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552871.77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7300元。因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2、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不动产方面,执行过程中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且均有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或已设定抵押。
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2020年3月16日,本院作出裁定受理南通市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6、2020年5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执行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作出裁定受理南通市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9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审判长*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