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6111号之一
原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杭州路6号。
法定代表人:莫**,董事长。
被告: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东路29号齐鲁观赏石古玩文化市场4-6室。
被告: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济南全运村商业项目ABC地块A-2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艺文,董事长。
原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4.54元,减半收取计4262.27元,保全费3020元,合7282.27元,由原告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