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浙江盟联富财贸易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1195号

原告: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济南全运村ABC地块A-2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洪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友、马裕,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安侨东城步行街门市c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安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坤、钟伟,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盟联富财贸易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浙江盟联财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555号1幢236室。

法定代表人:郭玲鹏。

第三人: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常永。

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浙江盟联富财贸易有限公司、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

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S996号,证号为枣房权证市中字第××号、00××16号、00××15号、00××14号房产和证号为市中国用(2013)第2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享有5728563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责任险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格。被告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系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S996号,证号为枣房权证市中字第××号、00××16号、00××15号、00××14号房产和证号为市中国用(2013)第2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被告浙江盟联富财贸易有限公司系“易商百货商场”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发包人。第三人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工程总承包人。2015年9月6日原告与第三人中旭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合同》,为“易商百货商场”进行消防安装施工。截止2015年12月5日被告累计拖欠工程款元(该款已经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4民终130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现被告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已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拍卖价款为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告对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查,因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21年2月1日,我院作出(2021)鲁04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威海乐业贸易有限公司对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本案被告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经我院裁定受理了威海乐业贸易有限公司对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而本案原告向我院起诉的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系在我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故原告应当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本案原告至今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50元,退还给原告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