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254号
原告:济南双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1002号天马相城北区1号楼2-108室。
法定代表人:姜学如,总经理。
被告: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济南全运村商业项目ABC地块A-2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洪艺文,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双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济南双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双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双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原告济南双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若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李丛丛